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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来源:收费管理  时间:2019-02-16

各省辖市及直管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财政局、水利局

为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等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

(一)对一般生产性建设项目(不含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水库淹没区)。按征占用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2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征占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2元;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每吨0.5元。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增加计征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1.2元。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每立方米0.8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每立方米0.8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二、水土保持补偿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缴入国库,支出根据《河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使用办法〉实施细则》(豫财综〔2015107号)规定的使用范围,通过财政预算安排。     

三、收费单位应按照国家的收费收支情况年度报告制度要求,在国家指定的网络平台上,按时在线报送年度收费情况。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公示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主体、收费范围、监督电话等内容,并在本单位(本系统)网站醒目位置同步公示。

四、收费单位收费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加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严禁收费不开票据。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三年。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水利厅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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