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政策的通知
漯发改价管〔2019〕285号
各县区发改委、财政局、生态环境分局、城管局(建设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财政局、建设局,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关于建立和推行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机制的指导意见》(豫发改价管〔2019〕599号)精神,结合我市水污染治理实际,决定在全市实施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政策。
一、实施范围
市区(源汇区、郾城区、召陵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范围内产生污水纳入城镇公共管网并由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排污企业。根据我市工业污水排放实际情况,确定市区部分较大涉水企业为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试点(具体名单见附件)。
二、差别化收费机制
(一)差别化收费依据
我市以部分省定污染物项目及基准值作为差别化收费的依据。污染物项目及基准值如下:
污染因子 | 基准参考值(mg/L) |
化学需氧量(COD) | 300 |
总磷(以P计) | 5 |
(二)差别化收费标准
企业排放污染物(其中一项)高于基准值的,核定三档收费标准:高于基准值30%的,在现行污水处理费标准上加收10%;高于基准值50%的,在现行污水处理费标准上加收20%;高于基准值100%的,在现行污水处理费标准上加收30%。
企业排放污染物均低于基准值的,核定两档收费标准:均低于基准值30%以上的,在现行污水处理费标准上降低10%;均低于基准值50%以上的,在现行污水处理费标准上降低20%。
三、实施程序
市生态环境部门每月5日前将上月监测数据以书面(加盖公章)形式送达市城市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部门在收到监测数据3个工作日内,通知市污水处理费征收部门按照监测结果和市发改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在规定时间内对有关企业征收差别化污水处理费。
差别化污水处理费的资金使用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污水处理费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间,国家和省如果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政策,按新调整政策执行。
附件
实施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企业名单
序号 | 行政区划 | 企业 | 排口 | 监测因子 |
1 | 召陵区 | 华懋双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总排口 | COD、总磷 |
2 | 召陵区 | 漯河南街村药业集团 制药有限公司 | 总排口 | COD、总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