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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公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方式的通知
来源: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间:2020-11-16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公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方式的通知

                                                                    豫发改收费〔2020〕889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及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发改统计局)、物价办、财政(金融)局、教育局,各公办普通高校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规范我省公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增强高校自主办学活力,促进我省公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改进我省公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方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收费管理范围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指公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是指河南省公办高等教育机构与外国高等教育机构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合作举办的公办高等学历教育机构或项目。我省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办学项目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河南省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受理及评审暂行办法》等规定,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办学和实施收费。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

公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项目主要包括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学费现阶段仍执行最高限价每生每年不得超过18000元的标准,具体执行标准由高校结合实际在最高限价范围内合理确定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按照我省现行高等教育收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改进收费管理方式

(一)实行备案制

改进现行公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标准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审核的模式,适当扩大高校自主定价权由高校在不突破最高限价前提下以合理补偿中外合作办学的生均教育培养成本为主要依据,充分考虑财政拨款情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确定学费标准,报省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二)备案程序

高校履行备案程序须按要求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提交本通知所列材料,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报送材料符合要求的,即完成备案;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由备案机关指导学校补正,补正后即完成备案。高校应在调整学费当年的5月底前将备案材料报省有关部门,未按时报送的,当年不予受理;未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的,按照我省公办普通高校同类专业收费标准执行。

(三)备案资料 

高校履行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标准备案程序应提供以下资料:

1.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标准备案报告(内容应包括:合作办学项目基本情况、申请备案的学费标准、制定学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等);

2.教育部门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项目批准文件等合法有效文件;

3.中外双方合作办学协议;

4.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健全监管机制 

(一)规范高校收费行为

公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应当以人民币计收学费和其他费用,不得以外汇计收学费和其他费用;中外合作办学学历教育收费,应当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收费执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收费标准的调整间隔应不少于3年;学生缴纳学费后,如因正当理由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要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学费,如因校方原因(虚假宣传或其他违规行为)影响学生正常毕业或未获得文凭的,学校应无条件向学生退还全部学费,并按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二)严格执行收费公示

公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应当在履行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标准备案程序后,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有关优惠政策、执行有效期、投诉举报电话学校招生简章、新生入学须知、收费窗口和校园网等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高校不得在标明的收费项目之外另行加收费用,不得使用模糊标价等方式诱导受教育者。

(三)健全收费监管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和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评估,严禁高校以各种名目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或收取其他费用,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可提请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中外合作办学资格。

(四)加强高校财务管理

高校应当加强中外合作办学财务管理,依法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科学合理核算教育培养成本。学费收入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筹用于办学支出,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截留学费收入。落实预决算公开公示制度,确保教育经费用于提升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本通知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行。原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河南省             河南省             河南省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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