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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召开规范水电气暖行业收费和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会
来源:价格调控  时间:2021-04-14

我市召开规范水电气暖行业收费和

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会

 

4月13日,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召开我市规范水电气暖行业收费和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会,回应社会关切,杜绝水电气暖行业及房地产行业乱收费。全市水电气暖经营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等30多家企业参加会议。 

会上,市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解读了水电气暖行业收费政策,针对最近我省出现的企业违规收取燃气、暖气开口费行为,市市场监管局向现场30多家水电气暖经营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了《关于规范水电气暖行业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书》,要求相关企业严格遵守价格法规政策,切实加强价格自律,严禁继续收取《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21〕130号)文件规定已取消收费项目的费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做好收费公示,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代收代缴收费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强制服务、捆绑收费。

各水电气暖经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相关单位,要全面梳理自查现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纠正强制性收费,自觉规范收费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水电气暖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12315举报投诉平台24小时畅通,接受消费者投诉举报,对经提醒告诫仍继续顶风违规收费的,将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从重处罚,并将价格违法等失信行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外公示。

 

附: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

提醒告诫书

各水电气暖经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相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21〕130号)规定,为规范我市水电气暖行业收费行为,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和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结合我市实际,就水电气暖相关收费政策规定提醒告诫如下:
    一、不得继续收取《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和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21〕130号)文件规定已取消收费项目的费用。二、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三、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四、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网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  五、属于用户资产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设施经验收合格依法依规移交或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管理的,相关运行维护等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不得另行向用户收取。六、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水电气暖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应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水电气暖费用应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七、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水电气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八、切实做好收费公示,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及费用分摊相关信息的公示制度,及时向终端用户公开。严禁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
    各水电气暖经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相关单位,要全面梳理自查现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纠正强制性收费,自觉规范收费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水电气暖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畅通12315举报投诉平台,24小时开通,接受消费者投诉举报,对经提醒告诫仍继续顶风违规收费的,将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从重处罚,并将价格违法等失信行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外公示。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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