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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清单
来源:漯河市发改委网站  时间:2022-08-09


漯河市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清单

填表单位市发改委

 

序号

风险点

风险等级

行政相对人

责任部门

法律依据

法律后果

防控措施

1

中断供电未及时告知用户

低风险等级

供电公司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是加强督促检查,开展日常检查与“双随机、一公开”抽检相结合的监管手段加强对企业的管理;二是要求供电公司公司严格执行对符合条件用电人中止供电的事先告知义务,做好停电通知记录留存,确保程序合法合规。三是督促供电公司严格履行供电方的抢修义务,及时抢修,尽早恢复供电,减少用电人因断电所造成的损失。四是通过各种渠道和途径做好解释疏导工作,避免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2

未按规定开展节能审查

低风险等级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1000 吨标准煤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年电力消费量500 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第十三条、《河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细则》(豫发改环资〔2017〕399号)第四条、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第十三条: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加强指导。对县区业务人员、相关企业开展节能审查政策解读、业务指导。

2.加强监管。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监察。

3

备案类项目变相审批或核准。

低风险等级

项目单位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豫政办〔2020〕23号)

《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豫政办〔2020〕23号)第四十六条: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相关信息列入项目异常信用记录。

1、深入研究国家和省有关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加强投资项目审批管理2、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3、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服务意识。

4

项目审批过程中让企业提供清单外材料

低风险等级

项目单位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豫政办〔2020〕23号)

《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豫政办〔2020〕23号)第四十六条: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相关信息列入项目异常信用记录。

1、深入研究国家和省有关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加强投资项目审批管理2、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3、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服务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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